所谓"三证一标",指的是生猪上市所需要的检验检疫等证明以及"耳标".其中,"耳标"是个非常重要的东西,是猪的身份证件,能查出猪的产地。所以,屠宰场一查耳标就能知道猪是从河南收购的,但屠宰场也并没有因此没收过屠户们的保证金。从这个角度看,也证明了责任状流于形式。而第二被告李业富的辩护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则认为,这份责任状本身也是有问题的,"河南的猪喂了瘦肉精,河北的猪就不会喂瘦肉精吗?应该禁止的不是河南或者某一个地方产的猪,而应该是喂食了瘦肉精的猪。"
称不进含瘦肉精的猪生意不好
6被告在法庭上称,他们只管联系生猪经纪人,至于生猪经纪人在河南再去找什么人收购猪,他们一般都不管。生猪运到南京后,只要手续齐全,他们就对外卖了。但他们也承认,虽然这些猪手续齐全,但其中还是有瘦肉精猪的。因为瘦肉精猪从外型上和一般的猪有些区别,"屁股饱满,前后肢都比较粗大,肚子往上收。"但他们同时也强调,外观上的区别只是根据一般经验总结出来的,并不代表具有这种特征的猪就一定是喂了瘦肉精的,"具体是不是,要等屠宰了才能看出来,如果肉眼就能看出来,还要那些检测仪器干什么?"
检方认为,虽然6名被告人称光凭肉眼并不能完全判断猪是否喂食过瘦肉精,但对于收购的猪里可能有喂食过瘦肉精的猪这一情况,屠户们心里是有数的,而这也正是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们"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原因。对于这一基本事实,屠户们也并不否认。"既然知道猪可能是瘦肉精喂出来的,为什么还要卖呢?"对此,第四被告王克金的陈述很有代表性,"江苏山东的猪品种不好,不好卖,河南的猪除去瘦肉精的事情不谈,他的品种好,如果不进河南的猪,就卖不过别的人家。"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所有被告人都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控辩交锋
争论1
检方:被告属间接故意犯罪
辩方:被告主观恶意并不深
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6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检方用来指控的证据的合法性上。检方认为,6名被告人对于收购的猪中可能有喂食了瘦肉精的猪,是明知的,但是,他们对这一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或预防的措施,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种行为可能会引起某种后果,仍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使是间接故意,也属于故意犯罪。辩护人则认为,6名被告人收购的猪都有手续,主观恶性并不深。"他们进的这批猪,有很多并没有被宰杀和销售,商品销售没有达到一定的金额,公安机关一发现就立即销毁了,应属于犯罪未遂或是犯罪预备。在这起案件中,他们主观上没有要故意逃避监管,而是有关部门监管缺失,使得监管程序形同虚设,才导致了今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