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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昨开审“瘦肉精”案 6屠户均承认有罪求轻判
2011-09-07 扬子晚报 作者: 严兰 罗双江 浏览次数: 6097次
[导读]昨天,6名屠宰户在建邺区法院受审。鉴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事关民生、案情重大,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争论2

     辩方:证据存在问题

     检方: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证据合法

     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辩护人认为存在问题。首先,案件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猪的尿样也应该由公安部门组织检验,而事实上却是由南京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的,送检的主体不对。而且,检验结果出来后,没有按规定通知当时还是嫌疑人的被告人,就把猪都销毁了,剥夺了几名被告人要求重新勘验的权利。此外,辩护人还认为猪尿的收集过程值得怀疑,因为猪不可能安静地让人收集尿液,肯定会乱动,不能保证每头猪的尿液对应的就是特定的猪。

     对此,公诉人答辩说,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了此类证据的合法性,而且,销毁的是猪,而不是尿样,并没有剥夺被告人要求重新勘验的权利。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半才告结束,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相关新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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